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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剽窃的认定标准,我国尚无立法予以明确。关于剽窃认定标准的立法笼统,学术研究也处于多元化的状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未形成统一的剽窃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在剽窃行为认定方面表现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主体,我国法院在剽窃认定出现了认定结论的不稳定、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本文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并结合美国与中国的司法实践,尝试性的就完善我国剽窃法律认定提出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剽窃的文字学含义进行了剖析,进而就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展开论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剽窃行为的特征作出总结:剽窃的对象特定、剽窃行为具有公开性、剽窃行为具有双重侵权性以及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对剽窃与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分。从著作权法两大基本原则独创性原则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出发,比较了各国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与思想和表达的区分标准,探究剽窃认定标准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介绍并比较了美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剽窃认定标准,通过典型案例展示了“接触与实质性相似法”、“抽象测试法”、“抽象——过滤——比较”法、“普通观众测试法”与“针对性观众测试法”、“内在/外在标准”等美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方法。第三部分通过典型案例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剽窃认定标准,并对我国在剽窃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于如何认定剽窃,目前国内尚无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规定,这使得我国法院在面对剽窃争议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法律指引,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剽窃认定的标准。且剽窃认定的主体仍未得到明确,认定结果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第四部分就我国剽窃认定标准提出建议。结合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在对剽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宽严有度。明确剽窃认定主体,根据作品类型适用不同的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对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予以过滤。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通过接触认定、实质性相似认定和排除合理引用三个步骤对剽窃行为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