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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意义重大。环境公共利益一旦遭到损害,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往往不仅是个人,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于是,切实可行的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成为越来越迫切的需求。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其特殊性对司法权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正是由于其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举步维艰。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因素制约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因此,如何协调司法成本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需求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审视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学界多数赞成多种诉讼模式共存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多个渠道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救济。然而,制度的设计被非易事,一项制度的生成往往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有效配合和支持,否则不仅难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有效保护,还可能适得其反。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需要是必要性的核心内容,是该制度得以存续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其次,政府环境行政行为有限性是环境争端频频面临尴尬局面的因素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将会对此进行有力的弥补。另外,全球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大势所趋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尽管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其可行性不容忽视,近年来的成功案例便是很好的实践性支撑。再次,从理论和实践的两个视角出发,首先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思路,即从立法上以公众的环境权为立法的根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制度上的确定。根据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存在的根本性差异,从公民、民间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及环保部门四个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如何做扩大性的规定进行论述。最后,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参考国外成功经验的情况下,时效制度、举证制度、和解制度等都将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