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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世纪,人们面临着新的主题——风险。随着科技的发展,正步入风险社会。面对风险的巨大威胁,人们对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们对安全的基本诉求,刑法的价值重心开始发生转变,安全与秩序的保障逐渐成为刑法的核心。因此刑法逐渐体现出保护主义与预防主义的特征 在医疗领域,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共识,现代社会下人们的医疗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对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人们抵御医疗危险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目前的医疗刑法并未跟上医疗技术的发展步伐。在对医疗刑法的完善中是否可以像刑法规制其他风险一样以安全价值为核心值得深思。以安全为价值中心的刑法理论适用于医疗犯罪领域可能不利于医疗发展价值的实现,阻碍医疗事业的发展。因而,在探讨风险社会医疗刑法的完善时必须以我国的医疗现状与医疗发展政策为基础,以实现医疗安全与医疗发展两大价值的平衡为导向,既要周全刑法以保障医疗安全,也要谨慎且理性地容许风险,不能为了战胜医疗风险与恐惧而又陷入新的风险与恐惧之中。 本文开篇解读了风险社会下医疗行为与医疗风险的特征及风险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医疗刑法的基本诉求。然后对医疗法益的刑法保护,医疗过失的认定,医疗责任的分配以及医疗因果关系的认定这几个关于医疗刑法的重要问题分别予以论述。首先,在医疗法益的保护问题中,笔者根据医疗行为与医疗风险的具体特征,我国现阶段刑法对医疗犯罪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状况等,在法益保护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的指导下探讨了我国目前的医疗刑法应当如何完善相应立法,实现对医疗法益的扩大化保护,并且否认了通过抽象危险犯和过失危险这种扩张性的刑法手段对医疗法益进行前置化保护。其次,在医疗过失的认定问题中,笔者分析了风险社会下的医疗过失认定应选择新过失理论为判断标准,并且根据医疗过失的特殊性进一步论证了医疗注意义务和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再次,关于医疗责任的分配问题,笔者探析了容许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这两个风险分配理论在医疗领域中的适用,试图通过对医疗风险的合理分配来解决医疗犯罪的责任分配问题。同时还讨论了组织医疗行为中各共同医疗参与人具体责任的分配问题。最后,关于医疗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笔者在分析医疗因果关系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述了在医疗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当采取归因与归责分立的判断模式,以条件理论和疫学因果理论作为医疗犯罪的归因依据,然后以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其归责依据来解决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