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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不仅保留了股票票面金额的概念,而且在我国,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这种制度逻辑下,股价跌破面额的上市公司则无法通过增发新股以募集资金(因无人问津),公司经营则有可能因资金短缺而处于崩溃的边缘。同时,深交所2012年正式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仅在深交所A股上市交易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将暂停上市。在一定程度上,深交所的新规进一步加剧了股价跌破面值的上市公司的融资困境,而这些公司对资金的渴求无疑是最为强烈的。面对这一矛盾,不禁引人思考——股票的票面金额还有无存在之必要,尤其是在公司资本制度现代化的大背景下。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在现代商业社会,股票票面金额发行制度不仅不能发挥其预期的制度功能,甚至人为地限制了公司的效率化筹资需求,因此,票面金额这一概念应当作为历史的反常现象予以废除。本文正是来源于废除股票票面金额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思考,目的在于重思股票面额的功能,寻求跌破面额股票的公司筹资合法渠道,在对股票面额制度进行理论结构以及对域外股票面额制度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基础上,思索引入股票无票面金额发行制度的可行模式与实际功效。除了引言以外,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介绍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股票面额制度,以及股票面额制度与其他公司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并基于对股票面额制度历史沿革的回溯和发展趋势的梳理,阐述了本文由此产生的理论思考。第二部分是支撑文章结论的理论论证部分,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反思了面额股制度的理论缺陷与对实践的消极影响,同时详细论述了无面额股制度的比较优势。第三部分运用了传统的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域外比较成熟的无面额股制度,从引进路劲、立法模式、具体配套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对上述比较法研究进行了总结性阐述,论述了两种的不同的无面额股制度立法模式的特点以及优劣之分,并以表格的形式放映了各国采行的不同立法模式。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票面金额股票制度进行了梳理与反思,得出了我国需要革新股票票面金额制度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文章从立法模式的选择、无面额股制度构建以及配套体系的完善三方面具体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