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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以及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的监督。通常认为侦查监督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四:地处优位的监督主体(检察机关)、实权强大的监督对象(公安机关)和监督客体、侦查监督权的法律设定以及侦查监督的基本方式。侦查监督权应当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侦查监督权的独特性、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和权责统一性。确立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确保刑事侦查权的良性运作、实现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需要,而刑事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则构成了确立侦查监督制度的实践依据。 目前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是监督主体的权力设置不科学,监督的范围不明确,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相应的保障措施更是缺乏。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公安与检察是并列的两个机关,虽然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监督权,但由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侦查监督只是结果的监督而不是过程的监督,缺乏侦查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应当完善我国警检关系,强化警、检关系中的制约机制,废除调整公、检两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所谓“分工负责”及“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重新设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并增强检察机关对侦侦查监督问题探究中文提要查程序的监督力度,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程序,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从而使侦查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