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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刑事人身检查对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今社会,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人身检查技术也日趋完善,侦查机关经常采用人身检查作为侦查措施和手段。由于立法的日益成熟、司法过程的严格性等等客观上禁止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人道的方法逼取口供、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因此,人身检查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诉讼法领域中少数会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合法侦查手段之一。正因如此,实施人身检查就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台湾省有学者甚至认为,人身检查制度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如何达到既能够实现发现案件真相,又能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二者之间的平衡是现代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相关法律在制定人身检查制度时的基本要求。但目前而言,我国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并不完善。从我国目前相关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看,由于规定得太过笼统,被检查人的合法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关的“符合法律”侵害。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有任意适用人身检查的空间。正因为此,笔者认为,理论界应当对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作系统地研究,从而为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的法律完善做好相应地准备工作。 在本文中,笔者详细阐述了人身检查制度的内涵等基本理论,在介绍西方几个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比如德、日、英、美等的人身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现状,并提出了如何来完善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思考。此篇论文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内涵及法律属性。在这部分中,笔者通过介绍刑事人身检查的内涵、分析人身检查的法律属性和通过对几组与人身检查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人身检查的外延等,认为,人身检查制度是一种侦查强制措施。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梳理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对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规定并分析了我国目前人身检查制度相关规定的落后状态及其原因。通过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主要原因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极不完善。当然,我国法治理念一直强调的重视实体、轻视程序,共产党员奉献精神对普通公民扩大化理解以及重视集体利益、轻视个人权利等是其形成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构想。这部分中,笔者介绍了西方法治成熟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他们的法律对人身检查制度的规定,并以此评析了我国的相关制度。在完善我国人身检查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准确界定被检查人特别是“第三人”的范围、规范人身检查启动程序、对被检查人各种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和对强制检查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