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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制度又称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因为夫妻财产是其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交易安全得以维护的物质前提。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婚姻财产曾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即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与2001年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概述了什么是婚姻财产制,归纳了婚姻财产制的分类;第二、三、四章分别介绍了现行婚姻财产制中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分析了这三种婚姻财产制的内涵,探讨了这几种婚姻财产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五章则分析了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本文认为,现行《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废除了不合理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制度,细化了约定财产制度,具有进步意义。但我国婚姻财产方面的立法毕竟较晚,比较原则和粗放,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尚无法解决一切有关婚姻财产的社会问题,即无法完全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某些规定还不够全面严谨。鉴于这些,本文提出了“增加通则性规定”,“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认定与管理的规定”,“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等措施,,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