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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未来,是我们民族的希望,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自2016年我国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各级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以往的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利益虽有维护,但是在关注度上仍然不足。文章第一部分对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研究意义、创新点与研究方法几方面进行论述,在家事案件中,存在着一系列关于传统诉讼的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矛盾,家事案件的处理会牵扯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与程序参与权。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具体介绍进一步明确本文主题,在家事诉讼过程中,虽然诉讼当事人是提出离婚诉求的父母双方,但是诉讼最主要的是需要解决如何监护子女,如何探望子女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未成年人未来的福祉,因此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其次,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进行家事诉讼改革,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对英国、澳大利亚、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关于家事诉讼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研究,由于家事案件具有人身特殊性,那么根据这一特性,结合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总结出设置专门的家事案件审理机构、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设置专门的子女程序利益代理人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重视未成年利益等经验,针对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以期探讨出一条适合当今国情的道路。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诉讼中利益的维护上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讨论,例如:在诉讼程序过程中,没有建立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权力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代理人制度;由于传统思想中,大多数人认为未成年人未谙世事,一切事情都应听从父母安排,所以在法庭调查环节中未成年子女的举证能力受限;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明确建立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完整程序,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够全面;而且改革中的家事调查官听取子女意见的程序也存在不足之处;最后,在案件的调解程序中,法院对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调解程序规定过于简单,在调解协议中不免出现违背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情况,这些问题都将威胁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利益。基于上述问题,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探究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制度,提出解决对策。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赋予未成年人作证权利、建立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完整程序、完善家事调查员听取子女意见的程序以及健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程序几项措施。在诉讼中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泄露其隐私,通过对以上措施的执行,以期未成年人可以在家事案件中获得更加全面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