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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通常又称为无遗嘱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内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团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原有的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是否仍然合适,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议,学者们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当扩大;配偶、父母的继承顺序是否应当调整;丧偶儿媳、女婿以及继子女的继承权是否应当废除;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应当如何排列;代位继承权的问题。本文通过以下四个部分主要探讨法定继承人相关制度的调整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措施和立法建议。引言说明本文研究法定继承制度的原因及现实意义,介绍现阶段我国学者在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写作过程中的研究思想和论证方法。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立法现状的介绍,提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在当下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指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主要有继承人范围整体过窄,配偶、父母继承顺序以及代位继承等问题,并具体分析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包括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当下法定继承制度修改的必要性和实践性分析,其中必要性中包括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背景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三个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经济的发展带来法定继承制度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社会背景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出现了缺失的情形,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二顺位几乎就是摆设了。另外关于实践性的分析包括民法典编撰的需要,社会法学专家的建议稿,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四个部分,民法典的编纂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继续完善提出了现实性的要求。梁慧星先生和杨立新教授关于法定继承的立法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稿,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最高法院相关的实践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为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真实性的参考,同时将司法解释转化为立法也是法制的进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具备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比较成熟,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性的吸收,并转化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域外先进国家和地区对法定继承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定。通过对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定继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涉及到了遗产范围的界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继承问题以及代位继承的问题等,从而得出我法定继承制度修改应该借鉴的意义,对完善我国法制体系极其重要。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目前法定继承存在问题的修改建议。主要围绕前三部分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了相关性的建议。一方面参考域外先进国家和地区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重点介绍了关于遗产的重新界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调整问题,代位继承的学说性借鉴,同时将配偶不固定在某一继承顺序并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优先性。结语整理了全文中的观点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说明了本文的不足之处,同时对有关介绍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从而提出了明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