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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国产品责任中欠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本文认为在产品责任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解决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惩罚性赔偿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只有先符合了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本文采取总分总的结构,除引言和结论以外一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从产品责任的产生与演变入手,回顾产品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司法实践。论述了产品责任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从补偿性赔偿责任到惩罚性赔偿的发展过程.其次,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构建了在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再次,从法哲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最后,对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