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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担保措施也得到大量运用,但由于担保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亦导致诸多问题,担保难、“三角债”亦善亦亦难以展现其应有的功能及优势。因此,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完善反担保制度已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反担保又被称为求偿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的为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制度,通过对反担保法律关系进行剖析,来论证反担保的存在价值,反担保不同于主债务担保,亦不同于再担保及补充担保,反担保不但具有担保的功能与价值,而且还体现其特有的意义,反担保不但能够促进主债务担保的成立,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种调剂手段,其独特的功能在于,它为解决经济社会担保难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相关担保的法律规定,考察了解了部分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美国备用信用证制度,作为反担保制度的起源,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认识及正当运用备用信用证,会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瑞士债法的求偿保证制度、英国充实稻草人规则、法国安慰函规则、德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皆有其在实践应用中的借鉴价值。健全反担保制度首先应当完善担保制度;其次,由于立法上缺失,反担保制度主要问题在于反担保范围不明,反担保方式欠妥,反担保人的抗辩权缺失、反担保的责任期限不明以及反担保登记困难。反担保人包括主债务人、第三人,并且反担保亦能为第三人的保证、抵押及质押,或是主债务人的抵押及质押,留置与定金不能用于反担保,反担保人的抗辩权应包括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及反担保人特有的抗辩权,反担保的责任期限也应另行规定,对于反担保登记困难也应重新思考,可先行立法堵塞缺漏,充分发挥反担保制度的实际价值,完善中国的反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