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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在提高,但由于飞机的飞行高度过高,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远远大于其他运输工具导致的交通事故,因此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受到的关注度也相应较高。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作为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统一实体法,对于调整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解决双方的利益纷争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公约中涉及的国际航空事故管辖权规则、承运人归责原则、责任限额制度、先行付款制度进行详细阐述。第五管辖权的适用分歧在于有的国家认为其仅是为保护美国人的利益而设,当前司法实践对航空事故导致的纯粹的精神损害能否获赔还存在争议,责任限额的存废一直是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这些争议存在的原因进行了评价分析,认为增设第五管辖权有利于保护任何国家的旅客的利益,航空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得到应有的重视,责任限额目前还有存在的必要。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受国际法调整还受到国内法的规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因此应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进行完善,并引入先行付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