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寻衅滋事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五个罪名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度之高,理论界引发争议之大,是刑法分论中为数不多且对其认定较为复杂的罪名,种种原因使得寻衅滋事罪甚至被称为刑法中最难认定的罪名之一。正因为此罪名的高适用性,更应该认真把握如何科学正确认定罪名的方法,以免背离了罪责相适应的根本原则。 寻衅滋事的每一种罪状列举后都加上了程度性的限定,比如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以及严重混乱等。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与否,恶劣与否,罪与非罪的界限自然就难以说清。其次,作为罪状列举的四种行为表现都与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容易发生混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处罚的差异使得法律的公平正义无法实现。 笔者尝试从寻衅滋事罪的罪名现状和罪名的合理性定位着手,以四种行为表现为基本框架,说明寻衅滋事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分了6个部分来分析寻衅滋事罪: 第一部分:本章以寻衅滋事罪现今适用状况分析,否定了学界认为本罪是堵截性罪名的,对其在刑法分论的定位阐述自己观点,给了全文展开论述的基调。 第二部分,对寻衅滋事罪的的法益进行讨论,认为应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类型确定其具体的保护法益,而不是简单以“社会法益”就将其法益简单概括。 第三部分:本章论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表现,阐述了对于随意的理解以及情节恶劣的认定,并通过案例分析了随意殴打他人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以特定个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之区别。 第四部分:本章论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表现,分析了怎样认定情节恶劣才合理,并且以案例分析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表现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五部分:本章论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表现,分析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并且以案例分析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表现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第六部分:本章论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表现,认为公共场所的认定是本罪认定的关键,并分析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相关聚众性犯罪的区别。 最后,是笔者在一一分析了次罪名后的一个结论,肯定了寻衅滋事罪存在的价值与将来不断研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