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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是依法设立的国家审计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财政公权力的法律监督活动,由于现代国家所有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活动都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因此现代国家审计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宪政活动。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国家审计的独立表现为国家审计机关独立、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工作的独立和审计经费来源的独立。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对财政公权力的监督,现代国家审计独立性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在人民主权条件下,国家审计机关接受人民的委托独立行使国家审计权。在西方法治国家,不同国家审计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甚至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审计模式国家,但是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和根据国家影响力大小的不同,我们通常将国家审计模式区分为英美为代表的立法型审计模式国家、法意为代表的司法型审计模式国家和日韩为代表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国家。中国国家审计历史悠久,但开始出现国家审计独立性法律规定的是民国时期。我国现行审计法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总的说来,我国国家审计离真正的审计独立还相距甚远。必须改变最高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的情况,按照“第四种权力”的模式构建我国的国家审计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我国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实现法治国家建设所要求的对财政公权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