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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居民的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理财意识也逐渐增强,即便是收入相对较少的城镇居民,因其受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对投资也有了浓厚的兴趣。传统的以储蓄形式获取利息进行资产增值的做法已经被撼动,定期存款所占比重逐步减少,很大一部分资金被分流至投资理财市场,居民的财富结构转型的征兆已经相当明显,理财市场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和活跃。但是现阶段金融理财市场秩序乱相丛生,监管层面上,理财产品的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本身已经不相适应,同时还存在各种问题对有效监管造成诸多阻碍。因此笔者以现行理财产品中的典型性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域外发达国家监管的经验总结,力图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有效监管找寻合适路径。本文分为导言、正文以及结语三部分,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实施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笔者首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概况及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了阐述,再从理财产品的现行规制框架入手,分析了当前银行理财产品规制的局限性,最后对银行理财产品实施监管的正当性进行论述,综合上述内容作为对银行理财产品实施监管的必要性基础。第二部分就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当中的典型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监管模式上,分析了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理财产品混业交叉经营的现实格局,机构割据势必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在监管理念上,提出原先的以银行为本位,以资本控制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在当前争议非常大的理财产品法律性质问题上,由于不同的基础关系会造成不同的监管标准,笔者就该部分对主要的争论焦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提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最佳定位为信托法律关系;最后在监管配套机制上,提出引入行业自律机制与争议处理机制。第三部分主要对域外金融监管体制相对健全的英美两国为研究对象,就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和理财业务上的监管特色进行研究,总结出较为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从中找出可与我国制度环境相适应的监管思路和监管配套机制,即引入功能性监管和自律机制。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建议。在监管模式上提出引入功能性监管来弥补分业监管的缺陷,可以实现跨行业性的审慎监管,以保证监管资源的合理与有效配置,以达到监管信息的共享及减少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和被监管者的守法成本。在监管理念上,提出现有以银行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监管的目的虽然在于维护市场的稳定,但是理财产品的辐射面太广,涉及的资金也非常庞大,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本身地位就不平等,若监管只是一味地以银行为本位,势必会造成理财市场的失衡,因此平衡不同的监管理念变得越发重要。其次,在当前理财产品法律性质定位不清的情形下,提出分类监管的解决方法,对于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在监管上予以不同的侧重点。最后对完善配套机制方面借鉴英美国家经验,注重对自律组织的建设,在争议处理机制上,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就完善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上提供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