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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以来,由于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刻的改变了我们曾经的生活方式。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经济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衍生物,也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科技的进步确实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社会问题也是接踵而来。特别是从2003年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红月”案审理以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很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找到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即使有也是极其概括性的描述,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完整的相关规定。事实上,自从网络虚拟财产进入人们的视野以来,因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争议一直不断。一开始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保护的权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到普遍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得到民法保护。再到当前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保护方式等方面的争议。相对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明显具有滞后性,但是它随着社会的变化逐渐完善,这也是法律不断进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的《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一些概括性的条款作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比如,《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内容中的“合法财产”。1司法人员通过将这类条款的“合法财产”予以扩大解释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但这不并能满足司法机关处理层出不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需要。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在其他相关的互联网立法过程中也是鲜有提到。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中有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但该通知的规定仅是计算网络游戏收益时的一种统称。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仅在处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争议,保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监管游戏经营中的市场行为方面具有指导意义。2011年1月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2013年颁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防范治理黑客地下产业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是很少有作用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这样严峻的情形直到《民法总则》的实施才有所改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2至此,我国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信息时代财产的又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网络虚拟空间中具有价值的集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出我国法律在适应时代的需求,也是顺应社会发展变化不断的进行自我修正。但目前,相关的规定仍是概括性的规定。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频繁发生的现实情况,后续具体规则的构建仍具有迫切性。目前,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新型性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也是属于起步较晚,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各种理论尚未能达成一种普遍认同的观点。其中,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分类、法律属性、保护方式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法律属性争议最大。学者们就上述争议,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比如,从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说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说两个角度去阐释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从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另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的不同,直接影响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如归属、继承等。所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各方面理论的研究仍需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