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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性关系是宪政研究必须要正视并处理的问题。自近代宪法出现后,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讨论已相当多,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矛盾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设法限制国家对公民的肆意侵害并在两者之间实现某种平衡。关于这方面已经出现了许多相关的理论,其中就有对抗性理论,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的经验证明,对抗性理论是非常具有实效的。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与西方特别是英美国家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不一样,但是对抗性宪政理论仍然具有可借鉴的合理内核。不可否认,当今中国社会各方面正在飞速发展,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却相对滞后,在我们提倡完善宪政体制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的时候这个问题是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笔者在对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对抗性关系进行梳理后明确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对抗性关系的必然性。而后通过对西方特别是英美两国对抗性宪政理论文化的比较研究以及针对我国当下宪政理论实践中所存在的不足提出公民基本权利的对抗性这一概念,并强调以此为逻辑起点树立从对抗到平衡的宪政理念以及从这一角度准确理解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即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基础是正视其之间的对抗性,而宪法的意义在于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性能够发挥作用并使得宪政关系达成一种从对抗到妥协的动态平衡,而宪政视野下的和谐社会正是这样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最后对我国当下宪政理论及实践层面所需要的改良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