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慕课(MOOC),即大规模网络开放性课程,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大规模普及和多媒体技术大发展的基础上的新型的教育模式。慕课正式起源于美国的高校,通过网络与平台将高校的优质教育资源,传播给更多的高校学生乃至普通民众。借助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慕课自诞生起十年的时间内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今慕课平台种类繁多,课程遍及各个学科,惠及世界各地的学习者。慕课因为其本身固有的开放性、大规模参与性、网络性的特点,让慕课与传统的教育模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与现行的配套于传统模式的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矛盾,使得慕课制作使用他人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充满争议。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合理使用规则在教育领域的适用,仅限于课堂教学,使用人员仅限课堂内的教学参与者,且必须是少量适用已发表的作品,限制颇多。但是探究合理使用制度设置的初衷就会发现,合理使用制度创制的目的就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以达到两种利益兼顾。合理使用规则惠及教育领域,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著作权这种私权利,以促进科教文化的发展,维护公众的受教育权。慕课虽然在教育形式上有别于传统的教育,但是慕课依然属于教育的范畴,具备了教育的基本属性,是传统教育的网络化延伸。慕课的迅猛发展,事实上将优质的教育资源以较低的成本、较高的效率普惠于大众,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状况,维护了公众的受教育权,具有足够的公益性,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在慕课的发展过程中,商业化和课程收费成为了慕课的发展趋势,也成为慕课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绊脚石。但是要正确的看待慕课平台的商业化运营模式和课程收费,运营模式的商业化和以成本为限的收费,不应该阻碍慕课的公益性,纯公益性质的慕课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慕课对于教育的普及、弥补教育资源分配不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版权规则的限制,让慕课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成本最低、最具效益的版权使用制度,应该被适用于慕课,以促进教育发展,实现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除了前文提到的运营商业化与内容收费外,慕课制作使用他人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还存在两个方面的困境,首先是现行的法律由于其法律法规所固有的滞后性,并未将慕课这类新兴的教育模式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中;其次是慕课其本身运营与管理制度上也存在与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要求相违背之处。为了使慕课制作使用他人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摆脱目前尴尬的局面,需要从合理使用的改进立法及建立慕课管理的配套制度两方面入手。一是在改进合理使用的相关立法上,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封闭式列举模式,改变成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在列举式的规定基础之上增加一般性判断规则,同时引入“三步检验法”进行合理性判断,作为合理使用适用的限定条款。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制定相应的适合慕课特点的合理使用相关规则,以规范慕课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二是慕课本身也要进行相应配套制度改革,将营利与非营利项目区分开,完善慕课使用他人作品规则,并且要限制慕课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