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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可谓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的共同理想,它代表着一种稳定、优良的生活秩序。自1979年以来,借着依法治国的"东风",地方立法也焕发出新的生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改更是取消了较大的市的规定,将立法权普遍下放到设区的市。这是一次高瞻远瞩的改革,它不仅是国家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重树宪法权威,发挥地方立法的实验性。但是,由于此次地方立法扩容的范围较大,涉及到全国所有设区的市,所以地方在实际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立法过程容易受到部门利益干涉,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甚至同级立法相抵触的现象逐渐增多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审视并提出解决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论。首先,根据《立法法》的最新修改以及修改后地方立法的实践状况,引出本文的核心论题,即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结合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以及笔者个人的见解,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选题意义。其次,介绍国内学者对于地方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先关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最后,指出笔者写作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即文献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为主,力求研究方法丰富多样。第二部分是基础理论。主要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所涉及到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简要阐述。首先,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其次,根据《立法法》的修改梳理了扩容之后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第三部分是价值分析。对此次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现实意义进行具体分析:一是推动地方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二是重新树立宪法权威;三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试验性功能。第四部分是提出问题。详细分析设区的市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一是地方立法权限相对狭窄;二是地方立法能力尚待提高;三是地方立法质量有待考验;四是地方立法数量上的爆发容易引发上下级立法之间和同级立法之间的多重法律冲突。第五部分是对策分析。就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来推动其理性发展。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时适度扩大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二是要扎实推进地方立法能力建设;三是多管齐下,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四是强化立法审查监督机制,保障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