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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针对公共健康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频频爆发,如何提高药品的可及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TRIPS协议是全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条约,它所建立的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严重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可及性。为解决该问题,发展中国家主张适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获取必需药品以应对公共健康危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各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防范专利垄断权的滥用,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TRIPS协议第31条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由于阻碍了发展中国家解决公共健康危机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多哈回合谈判使得TRIPS协议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为发展中国家处理公共健康危机制造了更多灵活性的条件,但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本身及其实施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无论是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抑或是理论研究的角度来探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该制度并不通俗易懂并且极易引起争论。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已有小成,但并不精深。笔者站在前人肩膀上,试图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践的方法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更为系统的研究。本文首先依据TRIPS协议第31条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别做一简要分析,以便深入了解其框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尔后依时间顺序通过对《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决议”、《议定书》相关条款以及三个文件之间内在联系的详细分析来深入了解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对整个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分析后,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针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不同立场为视角对该制度在实施中的问题做深度解析。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重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并擅于将该制度作为一种威慑手段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其次,全面审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与实践,总结发达国家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共性和发展中国家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共性,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评析。最后,以我国公共健康现状为切入点,回顾了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展的过程,并指出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为完善我国现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