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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关于不当得利的司法背景,不难发现两点特别突出的问题,一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另一个是越来越多的诉讼主体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这两个突出问题导致了一个结果,人民法院受理了越来越多的不当得利之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审理尺度和标准,导致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认识都不一致,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经济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移动的方式越来越频繁和复杂,诉讼主体往往对于复杂的利益交互方式望而却步,更倾向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来选择起诉案由,司法实践中这更多的体现在诉讼主体恶意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上述突出问题一直困扰着包括法官、律师、当事人在内诉讼参与主体,且中国民法典正面临着酝酿制定,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就显然尤为重要。笔者作为司法工作者,代理了数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没有统一标准,对于不当得利诉讼的相关举证责任,尤其是“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最重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有些法院甚至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内部直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负责或全部由被告负责。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司法审判行为严重伤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通过笔者代理的数起不当得利案件可知,不当得利纠纷的关键点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关于“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具备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争议不大,一般倾向于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则争议比较大。不当得利作为普通民事诉讼的一种,并没有其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可以进行初步的判断,但如果不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做差异化处理的话,依然会走到“一刀切”的尴尬境地。本文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析主要从一般举证规则出发,在涉及到复杂问题时,再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进一步论证,以求达成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不至于过于悬殊,并在此论证分析过程中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关于不当得利类型化分析主要参考了德国民法典、中国台湾不当得利制度等对于不当得利的类型分析,分析过程会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穿插处理。通过本文的论证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