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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是相关反垄断部门执法中的弱项。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本身允许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制定垄断高价来激励各厂商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问题往往错综复杂、专业性强。如何在两者间权衡,使专利持有者即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同时又不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建立“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费率一直是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焦点所在。201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部门裁定高通公司滥用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但如何评判是否收取了不公平高价,仍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对于专利许可费率的标准问题,即FRAND原则的量化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所在。从Swanson和Baumol提出的关于竞争性专利的事前竞标模型到合作博弈中关于收益如何分配的Shapley值方法应用到互补性专利许可费标准的探讨中,再到Lemley和Shapiro提出的利用仲裁机制解决专利许可费率的争议问题。每种方法都为专利许可费率的标准制定提出了新的思路。但由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复杂性,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环境。在高通案中由于涉及到上游基带芯片制造商和下游智能手机生产商之间的博弈。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显然并不是简单的一次性博弈所能确定的。上述三种方法都不能直接套用高通案例。高通反垄断案核心在于专利许可费的标准制定。一方面,高通公司持有大量的标准与非标准的无线通信专利,收取专利许可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另一方面,需要购买上游基带芯片才能进行生产的国内智能手机生产商由于自身没有核心技术、同质化竞争,很多厂商处在盈亏平衡点甚至亏损。基于此,本文采用两阶段斯塔科尔伯格价格博弈模型探讨高通公司收取的价格是否过高。在实际情况中,作为上游的供应商高通公司有能力先行制定价格,这就导致了博弈中出价的次序有先后。高通案争论焦点是专利许可费率的标准,采用上下游斯塔克尔伯格价格博弈模型有其合理性。至此我们并未碰触到本质问题,即高通案中的专利许可费率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高通公司判决建议中提到对于获得高通3G与4G技术授权的手机设备,授权费收取标准为3G为5%、4G为3.5%。而作为高通的核心2G技术(CDMA技术)起征标准也降到了设备销售额的65%。一方面,体现了对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另一方面,专利许可费率的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游芯片供应商与下游手机生产商在专利许可费标准问题的紧张局面。而通过上下游斯塔科尔伯格价格博弈模型求解的均衡结果后,通过何种方法来构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费标准。在分别分析了上游芯片市场与下游手机市场的市场结构后,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在分析常用的政府规制手段后,将两者结合起来,构建第二阶段模型。我们尝试在已求解出的上下游斯塔克尔伯格价格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价格上限规制模型来探讨相对公平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和最优的芯片批发价格。首先必须承认在专利许可费率标准的问题上采用价格上限规制是否妥当。因为专利持有者投资于专利研发的目的就是获得一定时期内的垄断高价。价格上限规制模型显然违背上述原则。但是—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高通公司的判决建议中也暗含了降低高通收益这一隐含信息,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高通公司都认可的判决建议必然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作为准公共物品属性的标准必要专利也有着政府规制的理由。此外,作为至今都没有统一共识的专利许可费率问题,不同的思路或许会对以后的进一步研究有着些许贡献。在经过阅读、整理、思考、建模、计算之后最终结果会清晰的展现出来,但由于作者的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但希望可以对高通案进行初步的理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