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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的快速更新换代促使了第三方软件的产生,与第三方软件有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随之不断涌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方软件侵犯了主软件的修改权等著作权。但是学界对第三方软件提供者提供第三方软件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对修改权的性质存在分歧。因此,为了促使第三方软件能够合法合理的发展,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从著作权的角度对第三方软件提供者的行为进行分析,明确第三方软件提供者的责任,平衡第三方软件提供者与主软件著作权人、用户之间的关系。本文除导言以外分为三个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主要介绍的是第三方软件的基本含义以及第三方软件的运行原理,明确第三方软件是由著作权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改变主软件功能而开发的独立软件,根据第三方软件修改主软件的内容和方式不同主要分为直接修改型第三方软件和拦截型第三方软件,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第三方软件侵权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章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对第三方软件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进行分析,第三方软件提供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向公众提供第三方软件,一种是将第三方软件加载入主软件之后向公众提供加载后的软件,第三方软件提供者可能构成对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另一种是向公众提供独立的第三方软件,独立的第三方软件具有独创性,与主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是第三方软件提供者独立开发并制作的具有创造性的新的软件作品,因此第三方软件提供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软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第三章主要对第三方软件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进行分析,间接侵权的认定以用户直接侵犯主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为前提,因此需要对用户安装使用第三方软件的行为进行分析。由于数据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因此用户使用第三方软件对主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或者调用的数据进行修改并没有侵犯主软件的著作权。用户界面属于操作方法,如果仅仅是对用户界面本身进行了修改,则没有侵犯软件的著作权。用户为了自己更方便使用软件的需要而对软件进行修改的行为不构成商业性使用,不会对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用户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因此,制作开发第三方软件并向公众提供第三方软件的行为没有直接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由于用户安装并使用第三方软件的行为业没有构成对软件著作权人的直接侵权,第三方软件提供者提供第三方软件的行为不构成间接侵权。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明确“软件修改权”属于著作财产权,而非著作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