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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刑法解释学就是刑法学的核心。但令人遗憾的是,刑法解释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都存在不容乐观的现状:立法解释地位高但薄弱,司法解释数量多但紊乱,学理解释则呈现低效能的繁荣。 完善目前的刑法解释体制,可以改善这些不良的现状。但要想使这个体制真正起完善的作用,首先,要做到其自身的整体结构合理:理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之间的地位和关系,保证它们之间的相互促进;其次,要确保体制中单个要素的优质性:增加立法解释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提高学理解释的层次和效能。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面对眼前强盛的司法解释势头,针对司法解释的体制研究就更为重要。相比较而言,“二元二级”的司法解释体制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再次,要保持刑法解释体制的开放性:促进内部解释开放的同时,兼顾刑法解释对社会中各种经济、政治成分的开放;最后,要注重加强刑法解释的监督制约机制:取消刑法解释过程当中的违法之处和不合理之处。 在对刑法解释体制的框架和结构研究论述的基础上,再赋予一系列的目标、原则和方法来填充。使得关于刑法解释体制的整体显得更加的充实,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随之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