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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企业拯救与破产法改革的法律问题。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导论部分,探讨大型企业破产所引发的社会震荡问题,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提供的不应只有破产清算这一条出路,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的同时,更应为困境企业开辟再建和复兴的途径,以体现法律制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终极关怀。正文部分包括五章内容:论文第一章,主要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别对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全面论述,揭示了破产制度从清算主义到再建主义的改革趋势,并阐明了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论文第二章,从企业拯救制度的产生背景对企业拯救制度进行方法论评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企业拯救制度三大理论依据的详细论述,进一步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拯救的客观必然性。论文第三章,专门探讨了司法拯救制度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路径的探寻,从制度价值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论述了和解与重整在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文第四章,专门探讨了非司法拯救制度的法律问题。从非司法拯救的具体操作方式入手,全面分析了非司法拯救制度的适用条件,并据此对非司法拯救实践中有关债务重组程序的启动问题、外部顾问的聘请问题、对持不同意见的债权人的处理问题以及债务人的融资问题分别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评价和论述。论文第五章,通过对我国企业拯救制度的现状的分析,分别从司法拯救制度与非司法拯救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改革提出几点建议。结语部分,论述我国的破产法改革应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在新破产法中直接采用再建主义中心的立法体制,强化企业拯救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应对非司法拯救方式的实践应用予以充分关注,实行多管齐下,多方式并举,建立一套企业拯救的综合体系,使之成为司法拯救和非司法拯救并存和互动的立体框架,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企业拯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