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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音乐作为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形式的一种,它以独特的艺术价值与精神智慧体现着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文化底蕴,虽然传统音乐以民族性,地域性为特征,但如今飞速发展的科技技术也使得传统音乐作品的传播与发展加快了脚步,人们不再依赖于独立的、隐蔽的传承人。在大众媒体环境下保护传统音乐著作权问题成了如今最难以平衡解决的难题,尤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传统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侵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创作者还有表演者等演绎主体,造成这些著作权保护不全面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大众对于传统音乐作品的创作主体与演绎人的区分不明确,因为传统音乐具有传承性与变异性的特征造成一般情况下难以界定创作主体,有的是个人,有的是集体环境下(部落)传承而来。经过历史的演变与改革,人们对于传统文化产业的重视促成著作权保护问题意识的加深,尤其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等词汇来解释民族传统文化,随即传统音乐也被挖掘保护,例如“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中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单中公布①。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音乐作品的概念关系不经相同,但便于叙述,便于与国际公约衔接,讨论更有针对性。所以本文也在如下对传统文学艺术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分析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整合,特别是在讨论因使用或者是传播这些文化形式如传统音乐作品与民间音乐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在法律上的含义没有本质的差别,因为传统音乐的范围比民间音乐更加宽泛。是包含的关系,不仅包括民间音乐、文人音乐、还有宫廷音乐、宗教音乐等,相比民间音乐,传统音乐是一个大的系统,因此,在描述主体概念时不会被民间音乐的概念混淆。新疆是文化大省,多种民族自古以来聚居,传统音乐作品具有多样性,有民间的各类舞蹈类音乐,宫廷音乐,还有诵经调、圣赞歌等宗教类音乐广为流传,自“西部民歌风波”后,在知识产权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相关政策保护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因为保护主体具有复杂性,这种主体通常表现为群体性。因为它可能是一个社区、一个部落、一个族群、或者是整个民族,甚至整个国家。那么他们就是该特定表现形式的权利主体。所以,可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权利义务关系,在主权范围内。有所变通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以知识产权的形势对于传统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有必要的,它有利于传统文学艺术的保存,保护和弘扬。有助于形成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有效地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在国际上实现文化生态的平衡,化解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文化多元化之间矛盾和冲突①。这就需要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面进发解决传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存在的问题。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五部分。绪论。阐述了新疆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思路与方法。通过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进一步了解新疆传统音乐作品的本质特征及著作权上的法律关系。第一章.主要介绍新疆传统音乐作品的概念与特征,理清新疆传统音乐作品的发展渊源,形成原因,法律关系等方面,其次与一般音乐作品做一区分,再从著作权制度下保护传统音乐作品合理性总结和解读传统音乐作品的艺术价值及法律层面的保护机制。第二章.主要讲述新疆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发展与保护现状。以保护历经中的重大举措的为切入点论述现如今新疆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急迫性与复杂性,再经案例分析目前著作权制度下传统音乐作品面临的问题。第三章.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首先对国外,国际组织对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实践进行分析,其次对中央及地方保护制度与政策上总结对新疆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第四章.是对于上一部分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主要针对问题做出解决方案。绪论.为本文结束语。在总的概括之下对于文章提出的问题与解决对此进行实质性的价值分析,实证本文所研究内容与题目的关系并对新疆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合理的法律机制提供有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