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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享受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所带来的丰富商品和优质服务的同时,公民自身合法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机率也随之增加。由于公力救济效率、成本等因素都无法满足消费者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其往往诉诸网络媒体进行曝光。消费者或囿于经验不足,或内心急切,维权手段难免过激,甚至走向极端,维权过度化趋势明显。致使维权行为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灰色地带,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议。 有鉴于此,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对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性质进行分析和探讨,对过度维权行为准确定性和认定消费者高额索赔主观方面提供解决办法。也希望通过对过度维权行为客观面和主观面的考察,明确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条件。 全文约25000字。除去引言以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了李某敲诈勒索某品牌方便面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并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法理分析。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法理分析。第一,过度维权的界定。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特点和性质,得出过度维权行为本质属于私力救济的结论;第二,过度维权行为的入罪标准。该部分区分了过度维权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限: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是否严重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第三,过度维权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考察。通过分析胁迫行为的特征,提出判断过度维权行为属于胁迫行为的三个标准。将消费者维权实践划分为两种维权场合,再将司法推定具体运用到不同的维权场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论证,得出了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第一,李某虚构事实,并通过网络予以曝光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特征,侵害到了该品牌方便面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结合第二部分“消费者高额索赔主观方面的认定”的法理分析,李某属于非理性维权情形,曝光行为内容严重失实,可以判断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一方面通过本文的分析,建议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那些具备违法外观但并不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和游走于刑民地带的案件,应持审慎态度,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发挥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另一方面,司法实务中处理类似案件时,应该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结合维权具体情况,作出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