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民法法典化思想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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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民法法典化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达到顶峰后,开始走向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强调传统价值的历史主义。这一更替过程,在19世纪初德国围绕“制定民法典”的争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彼时的德国,民族情绪空前高涨,以蒂博为代表的法学家奉行理性主义,主张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德国民法典,希冀通过法律的统一来促进国族的统一。而深受历史主义影响的萨维尼却明确表示反对,进而系统阐述了其民法法典化思想。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成长是一个有机发展的过程。具体而言,法律的发展可分为习惯法阶段、学者法阶段、法典编纂阶段。法典编纂是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必须在各方面条件均齐备的情况下方可制定,否则将会对国家法制产生不良影响。结合当时德国的法制状况,萨维尼指出,优秀法学家的缺失与立法语言的幼稚是其反对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原因。通过对法典编纂派论据的反驳,萨维尼意在表明,制定民法典并非是当时德国的当然选择。他认为,为了推动法制的完善,当时的法学界应当展开对德国传统法律资源的系统研究,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务的联系。萨维尼的民法法典化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进步性,它拓宽了学者的理论视野,为丰富人类的立法理论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萨维尼的民法法典化思想启示我们,在当下中国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习惯法、保持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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