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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司法改革,为传统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框架,民国历届政府在此基础之上,努力建立起了一种达到当时世界水准的法律体系,并为现代性的司法运行作好了准备。然而在广大基层社会,情形却大相径庭,国家法制并未显示出其预期功能,满足民众有效保护自己利益的诉求。在如此困境之下,国家力图解决基层社会纠纷、提升司法效率,达成国家司法权力与民间社会的联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 帝制崩溃以后,传统法制赖以生存和发生作用的社会秩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民国政府试图使现代性话语下的司法体制去承担政策贯彻和社会治理的功能,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实际上被当作一种“建国方略”,而非“治国方略”,因此司法改革是以大量“立法”的形式来进行的。这种带有国家强势的“合法性”侵入生活空间的法律,忽视了习惯与风俗存在的历史原因和文化背景,必然会打破一个社会中的正式制度,即国家已经确立的法律的有效运作,在我国这种有着悠久的基层行政与司法合一传统的帝制国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民国政府所推行的一系列基层司法改革,也大多采用立法形式进行,名目繁多、更迭频繁、体系不一的司法机关,极其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多种管辖的规定,以及严格书状和高昂诉讼费的要求,使得司法机构高悬于民众生活之上。植根于传统的“兼理司法”制度此时仅作为一种“因陋就简”解决基层纠纷的办法,再次摆上了执政者的案头。“兼理司法”制度有多种形式,从初期的审检厅、初级审判厅到后来的审检所、县知事兼理司法和县司法公署制度,或因为其自身的缺陷,或因为民国政治、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先后撤销。但县知事兼理司法这种本作为“权宜之计”的制度设计,却展示了强韧的生命力,其存续的时间几乎贯穿了整个民国时期。 四川自民国成立以来,在很长时期游离在政治中心之外,但在司法上与中央的联系仍没有隔断,因此“兼理司法”制度也得以在四川推行。“兼理司法”制度的几种形式中,在四川存续时间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然而四川混乱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以及独特的防区制度,让“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在四川的施行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变化。 “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在四川的发展历经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防区制形成之前的整理统一时期(1914-1918),连年混战造成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第二个阶段为防区制确立至川政统一时期(1919-1936),防区的存在致使四川基层的行政权、司法权都处于一套严密的军权控制之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外来的社会控制手段,会对既有的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造成影响。在此情形之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会被军权所弱化,而作为保证制度运转的县知事和承审员群体,也在弱化的过程中受到影响,难以保持其作为审判官的独立性。随着防区的扩大,“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也逐渐的被同化,被纳入军权体系中,成为了防区军事首领控制基层社会的工具。 本文以1912至1936年“兼理司法”制度在四川的实践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肇端、制度的发展及特点、制度实施的效果,力图展现近代中国基层司法在现代化转型中的一个侧面。 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资料来源及研究思路。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简要论述了清末、民国时期基层审判机构的改革状况,阐释了北洋政府推行“兼理司法”制度的原因。第二章论述了“兼理司法”制度在四川的早期实践及其确立的过程。第三章梳理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在四川的演变过程,凸显了该制度在四川发展的特点。第四章探究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下县知事群体、承审员群体、其他司法人员在制度变迁中的所呈现的种种面相。第五章以四川会理县“兼理司法”制度的具体实践为考察,尝试阐述基层社会如何实现与国家司法权力的有效联接。最后,概括了“兼理司法”制度在四川长期存续的原因,并尝试总结“兼理司法”制度在基层司法现代化转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