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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日益结合并不断发展,一种与传统交易形式完全不同的交易方式即电子商务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现。作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新的商业机制,电子商务以其高效率、无国界、无时限和低成本的特点,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认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并已经给传统法律带来全新的观念。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整个在电子商务中,通过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最重要的阶段。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统一签名法》等,为推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蓝本,从而使得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在国际范围内基本趋向一致。作为WTO 的成员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立法都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相对落后。要正确引导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首先从法律制度上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确认。尽管我国1999 年的《合同法》吸取了各国以及国际的立法成果,规定了一些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模糊,仍然希望通过简单的规定将电子合同纳入到传统合同领域,从而回避电子合同这种新兴合同形式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2004年8 月我国正式出台了信息化领域内的第一部法律,即《电子签名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打下了基础,并于2005 年4 月1 日正式实施了该法。但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不齐全,导致该法在实施后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探讨和分析电子合同给传统合同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更好地解决电子合同在实践运用中的法律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将内容分成五个部分,分别从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订立原则,电子合同主体、电子合同订立程序、电子合同形式与电子签名认证以及电子合同内容的角度,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便人们对新兴的电子合同的法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