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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随着社会纠纷变得类型复杂,数量激增,各国纷纷对反诉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要求。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许多规定还停留在清末修律运动时的水平,法律条款数量极少,内容粗陋,导致的法官在适用反诉时的恣意,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反诉利用率低下的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反诉制度发挥其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实现诉讼经济的功能。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美国强制反诉的研究,寻求其借鉴意义,为我国反诉制度之完善寻求新的可能。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反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反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十六世纪意大利Post glassatoren学派主张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有牵连关系,完善了反诉理论。此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反诉制度,英美法系也逐渐吸收借鉴并发展出自己独具特色的反诉制度。随着当代社会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法院受案压力加大,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扩张的反诉观,立法上采用弱化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在反诉中引入第三人、允许再反诉等方式,建立了其独具特色的反诉制度。由于英美法系的反诉制度在实现诉讼经济上效果显著,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改革本国的反诉制度,形成了反诉制度改革的新浪潮。第二部分是美国强制反诉制度研究,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强制反诉做全景式介绍,分析其运作机理凸显其在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作用。美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普通法时期、法典化时期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时期,这也是美国反诉制度由无到有,由起步到完善的过程,《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将反诉制度分为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强制反诉以“反诉必须是与本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件产生的”为实体要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标准往往采取较为宽泛的标准以扩大强制反诉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的发挥该制度的功能——实现诉讼经济。第三部分是对强制反诉制度的法理分析,分析了失权的正当性,强制反诉的制度价值立法目的及其对法院职权的影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强制反诉可能造成的失权后果的正当性基础分别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扩张和既判力扩张,强制反诉的制度价值在于促进程序效益,保证诉讼公正的价值。与传统的反诉制度相比,强制反诉的立法目的具有保护被告诉讼权利和实现诉讼经济的二重性。强制反诉制度强化了法院的诉讼指挥权,以敦促被告积极行使权利,实现诉讼经济。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有反诉制度的分析,这一部分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了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历史,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理论滞后、立法缺失、由于理论和立法的缺陷导致的法官司法实务中的法官恣意。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强制反诉制度的建议。我国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对于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无牵连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允许当事人以任意反诉的形式提起,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强制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存在牵连关系以及逻辑上的联系,即反诉应当与本诉出自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并且二者的诉讼请求在逻辑上存在矛盾关系。强制反诉的审理和判决,应当以合并审理合并判决为原则,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为例外。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反诉制度实现诉讼经济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