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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行为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反补贴工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得到重视,而国际上把补贴与反补贴真正纳入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则是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所以,在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法制演变的分析前需要先了解补贴与反补贴的起源。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则最初只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个别条款中加以规定,并且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实际的内容和操作规范。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则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中,逐步发展并形成了目前WTO中的专门性法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较之GATT时期的法规更加详细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在自由贸易理论下,通过经济模型对补贴与反补贴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可以看到一国的补贴政策会使本国的整体国民福利产生负效应,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的扭曲,补贴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各国基于其本国动态贸易利益、战略产业的扶持和培养、经济发展和动态经济结构以及产业竞争力方面的考虑而广泛的采用补贴政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还与一国的产业保护和产业扶持政策息息相关,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存在还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面。就我国目前补贴与反补贴的形势来看,在补贴方面还存在着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禁止性补贴、对可诉性补贴的规范不够合理以及对不可诉性补贴的利用还不充分等问题。在反补贴方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反补贴的立法体系,但由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国内政治压力等原因,我国遭受了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而进口国修改国内反补贴法的不确定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和进口国政府判定补贴幅度时选择数据的任意性等因素是我国遭遇反补贴的潜在因素,这也使得我国的反补贴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在WTO框架下,我们要对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加以完善,加强国内反规避立法并积极推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后续国际谈判。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位一体的机制,共同应对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