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定期金指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的身体、健康予以相应赔偿的一种支付方式,即以按年或按月的方式分期支付赔偿金额,其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人辅助器等。本文所运用的定期金含义是司法解释起草者所提出来的。以列举的方式下定义虽无法揭示事物的特征,但反映出了定期金的适用范围。变更判决之诉是指在原判决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改变之后,法院可以在原基础事实之上对该判决发生变更的一种诉讼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作出统一的明文规定,但在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皆规定了该制度,即赋予当事人对定期金判决予以变更的权利。未来的不可预期性决定了定期金给付赔偿时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会有变动的可能性。若判决确定后不允许发生变更,在遭遇重大情势变动导致基础事实发生变化时,比如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死亡、金融危机导致通货膨胀或货币贬值等情况,继续按照原判决执行会造成显示公平的问题;同时也不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和维护当事人利益。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作为定期金给付的配套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本文从理论上对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在我国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本文除了引言外,正文内容包括四个部分,共计两万余字。第一部分: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理论。其一,是对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概述。从定期金的产生和意义到变更判决之诉的产生背景、含义和性质,再到对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存在模式和制度价值,一步步阐述了相关制度理论。其二,阐述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与前诉之间的关系。其三,阐述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与再审之诉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诉讼制度的比较和研究,深入的了解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制度。对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评析,从而为我国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问题及成因。首先,叙述了我国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其次,通过分析案例,明确目前定期金变更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存在的问题去分析背后的原因,为构建我国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提供方向。第四部分:在前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制度设计,希望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让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更加合理化。其一,明确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条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实现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其二,完善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配套性制度。比如,明确定期金赔偿的范围及例外,设置定期金赔偿选择权。其三,要找准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的宗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