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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应受到保护,已是众多学者的共识。在对民法物权的研究中,。过去都是用保护所有权的方法替代对整个物权的保护。然而,当其他物权强烈地冲击着所有权制度时,对他们的保护方法显得陈旧、落后和无力。传统学说在解体中又重新在构筑它新的物权体系,使用权、处分权、用益权、地役权、相邻权、承包权、租赁权、担保权、典权,还有占有权等各个物权制度正在得到现行法律的重新定位。尽管这些权利的行使与互相之间还有不协调、矛盾和缺陷,但它们不应该仅接受一个传统规范的调整,使多个法律关系在同一个范畴内失去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它们应得到权利在主张上的平等,应得到适合自身的保护,这对传统做法是一个挑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对民法占有制度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基础上,从占有权应当得到保护的角度,去分析和观察占有权作为独立物权,法律应怎样给予确认。对占有权的认识之所以素有纷争,难以界定,是占有权的行使与其他物权有连带性,使人们将权利的全过程认定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自然延伸,从而把多个法律关系及法律过程混杂在一起认识,形成众说各异的结论。我以为,这是由于习惯认识上的差所造成的。从权利形成的过程分阶段的定性分析,会对占有产生更深的认识,这是弄清这些权利法律关系及权利性质不可缺少的一步。占有权也是如此。而且它有占有与占有权的差异,有所有性质和其他性质的占有,有占有权的变更、消灭,有占有权对抗所有权、对抗其他物权的情形。在物权制度中,占有权是脆弱的,极易遭到来自权源的侵害,也容易被承包权、租赁权等权利吞没,因而需要得到法律确认和有效保护。本文以占有权为研究对象,从占有性质纷争之说出发,阐述了确立占有权的必要性,试图寻求保护占有的理论基础和社会价值。重点在于研究占有权的保护。着力探讨物权法中占有权保护的方法和内容以及占有权保护的过程分析,最后提出占有权在物权法体系中受到平等待遇的建议和看法。根据上述思路,本文分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第—部分,物权体系中占有性质的认定,主要论及占有性质学说之争,倡导建立占有权为核心的占有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占有权与所有权、他物权的比较,加强对占有权认识的认识深化;第二节部分,占有权保护路径选择,主要谈到占有权受保护的条件,占有人自力救济之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不同类型占有权的保护等;第三部分,保护占有权的过程分析及其性质研究,主要从动态运行上研究合法占有权的取得应受到保护,占有权的合法行使应受保护,占有在合法期限内应受保护,占有权的消灭应受保护等内容;第四部分,占有权保护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平等待遇,主要提及占有权在物权立法中的应赋予独立价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