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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死后继承和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现代继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中国农村目前的财产继承实践却与上述法律原则相抵牾。首先,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情况下,中国农村普遍实行的仍然是“父母在就分家”的习惯;其次,出嫁后的女儿继承不到娘家父母的财产。在上述两大法律原则在中国确立七十多年后的今天,法律和现实仍存在巨大反差的原因是什么?这就是本研究要回答的问题。本研究是一个社区个案研究,研究地点是河北石家庄市的一个行政村——平安村。该村是本研究者的家乡。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并辅以少量的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围绕着家庭财产继承这一中心,本研究涉及了平安村的老人赡养、宗祧继承、从夫居制度、村籍制度、宅基地制度、婚姻制度、丧葬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比较全面地探索了平安村财产继承实践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分家析产的基本原则是:儿子平等地继承父母的财产,出嫁的女儿不继承财产;儿子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传统上,女儿不继承财产的原因是女儿不能继承宗祧。本研究发现,隐藏于传统背后的宗祧和财产继承原则是家系主义。家系是中国传统社会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主体,也是拥有财产和让渡所有权的主体。中国传统的家产是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家父的个人财产。因此,中国传统家庭是一个法人团体。与现代财产继承不同的是,分家析产时进行的财产让渡是法人团体之间财产权的让渡,而非个人之间财产权的让渡。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由于父子永远属于一个家系,因此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让渡,只有家产管理者的换届。传统的分家析产是家产的代际传承和家产在兄弟们之间进行分割的双重场合。只有在这样的时候,才出现财产所有权的让渡。一个儿子的情况下,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仅仅是家产的管理权的易手。分家的结果就是新家系的诞生。新家系的诞生是新的权利主体的诞生,只有在新的权利主体诞生的情况下,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让渡。这时,老的家系消亡了,老家系的财产被新家系分割。分家后的父母不再属于任何一个家系,也不构成独立的家系。分家后的父母仅仅是受儿子们集体供养的人,或是被提前升格为祖先的“活着的祖宗”。传统上,儿子对父亲的继承是总括性的继承,即儿子不但继承父亲的身份和财产,也继承父亲的债务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有多个儿子的情况下,平安村实行的老人赡养制度是对老年父母进行“轮养”:父母周期性地吃住在各个儿子的家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儿子们将两位父母分别赡养,这人为造成了老年夫妻的分居。由于老年父母在分家后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他们只能周期性地寄居在儿子们家里。在平安村,老人的生活水准普遍低于儿子的生活水准,他们生活拮据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依赖儿孙的供给。有少数儿子拒绝给付父母赡养费。传统的“生前继承”的习惯是造成老年人赡养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对于儿子不孝的老人来说,女儿成为他们养老的最后一道保障。农村的“五保户”制度也受到了男性主义原则的侵蚀。在传统社会,只有男子有继承宗祧的资格。无子的家庭往往会选择过继一个昭穆相当的侄子继承宗祧。在平安村,被过继的嗣子也可以是被承继人的外甥或外孙。女儿传统上是没有资格继承宗祧和财产的。过继的嗣子由于缺少和嗣父母的亲情关系,往往有忽略对嗣父母的赡养的倾向。其实,被过继人所看重的,往往是被承继人的财产,但却把宗祧、血统等等作为继承财产的幌子。有学者认为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是“反哺”关系,以区别于西方家庭的“接力”关系。本文通过对平安村的代际关系的考察,认为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仍然是以“接力”关系为主的,只不过较之西方家庭包含更多的“反哺”因素而已。父母为儿子婚事的花费和对第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