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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需要进行犯罪构成要件的检索,这一检索的过程也是进行归责的过程,先进行客观归责,然后进行主观归责。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统领下法益侵害和责任主义的要求,在这一归责过程中,客观归责是先导的核心的判断。客观归责是因果关系之后的判断,是评价性的,是在规范论的视角下进行的规则性整理,不是描述性的事实性的叙说。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是有清晰的学说史脉络的,先是哲学意义上的归责,然后是法学领域的归责学说。罗克辛教授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其享誉全球的刑法学教科书第一卷中将这一理论完整的论述出来。在支持与反对的论争中,理论界渐渐厘清了客观归责理论,而今,这一理论已经大量的应用于司法实务之中,影响也远远超出了德国刑法圈,在日本和我国理论界也得到了很多的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有其精细的构造和哲学上法理学上的基础,理论的演进有清晰的脉络,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观点是若想将一个结果归咎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必须要有以下的条件,实行行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实现且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其内部精细的判断规则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了很好的工具,为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客观归责理论虽对犯罪的认定偏重行为的客观面,但并没有太大的触动客观构成和主观构成基本的顺序和关系定位。客观归责这一理论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无法定位和应用的,它是在阶层式的犯罪论语境下展开的。客观归责理论具有高度的理论说服力和扩张力,不仅仅解决结果能否归咎还渗透到犯罪论的各个领域,比如对过失犯的重新解读,对实质违法论的扩充。理论语境的不同并不能阻止客观归责理论的理念和具体方法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展开。所以,这一理论的提倡也是犯罪论体系转型的一个要求也是其转型的一个可借鉴的资源和动力,最最重要的改变是犯罪构成从耦合式的转变成阶层式的,各个部分不是一存俱存,一灭俱灭,而是逐级判断,没有前者就不用判断后者。客观归责理论强调行为的客观面,对我国刑法学主观主义的倾向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对过失实行行为的解释多了一个新的视角。犯罪论体系的转型也是我国刑法学走向规范和教义学整理的起点,是我国刑法学知识增长的一个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