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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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是一个存在争议较多的罪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呈现出明显增多的态势,涉案数额也日趋增大,犯罪手段也更加隐秘。加之本罪涉及主体广泛,且立法中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很多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存在很大争议。从而不利于对本类犯罪的打击。本文运用了法学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并结合部分案例对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从法理及实践出发,对挪用公款罪中存在的几类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对本罪立法当中的缺陷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言。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挪用公款罪概述。该部分包括新中国成立后挪用公款罪的演变及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两小部分。在新中国成立后挪用公款罪的演变中重点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挪用公款罪是如何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而在挪用公款罪概念中则通过结合刑法条文及对“挪用”二字的深入理解,给出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经过单位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并打算日后将其归还的行为。第二部分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以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形式,分别对各要件的认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客体要件中,论述了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两种客体,并确定了本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对“归个人使用”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知问题进行了论述,并结合“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超期未还型”三种类型的挪用公款罪,对挪用公款罪的用途进行了理解。主体要件中,通过对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剖析,给出了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范围,并排除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为本罪主体的情形。主观方面的要件中,论述了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并对“谋取个人利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解。第三部分是挪用公款罪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该部分对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情形所产生的问题、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的问题以及正确理解“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与充分的论证,最终给出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是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言。该部分通过对单位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的问题、一般公物可否成为挪用公款罪对象的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还”中“未还”二字引发的问题等三个问题中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给出自己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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