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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可能都有执法权与处罚权,而对于该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还是多个行政机关都有权行使。显然如果多个行政机关都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显然不公平,故而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约束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的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该原则也对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笔者在文中对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展开论述,在文中分五个部分对该原则展开探讨。第一部分,论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况,包括探讨该原则的概念、特征与价值。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之概念是对于同一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能进行一次行政处罚,不得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之后从处罚对象、处罚主体、处罚次数、处罚依据等四个方面探讨该原则的特征。接着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社会公平正义与行政法典化等四个方面探讨该原则的重要价值。第二部分,论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在此部分中分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两部分予以探讨。在一般情形中探讨“一事不再罚”的适用境况、适用原则及适用主体等,探讨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原则。在特殊情形中探讨该原则适用的几个特例,对于实践中正确运用该原则有着重要提示作用。第三部分,探讨“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诸多问题。从理论认定方面、立法规范方面、执法运用方面和管理监督方面等四个方面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第四部分,探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域外借鉴。对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展开论述,从地位、历史发展与应用等方面探讨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理念,并从中予以借鉴与学习。第五部分,探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改进与完善。从立法规范、执法适用、管理体制、监督机制等四大方面论述如何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每个方面下又详细论述具体完善措施,进而促进“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的真正确立与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