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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近亲属作证特免权作为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与其它重要的社会价值相权衡的结果,是现代法治国家赋予近亲属证人就特定情况下免予作证的一项重要权利。作为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赋予近亲属作证特免权符合人性的基本需要,符合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观念。
刑事诉讼中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古今中外都有着漫长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近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时,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有关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相关内容。然而,建国之后,由于历史原因、社会政治环境及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将近亲属作证特免权也视为应当革除的封建社会遗留产物,在立法上彻底废除了该项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学研究也取得飞速的发展。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考察与研究后,发现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并不必然与现代法治与民主精神相违背。相反其不但符合基本的家庭论文道德观念,而且符合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理念,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因此,在我国面临社会转型,传统的亲情和家庭伦理观念受到冲击的当下,构建刑事诉讼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对刑事诉讼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概念进行阐述,将其与证人资格作证豁免权等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分析,理清了近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含义。并指出了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刑事诉讼近亲属作证特免权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希冀找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借鉴之处。再次,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制度入手,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及其与现代刑事诉讼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之区别等方面来论述,指出“亲亲相隐”对建构近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启示。
最后,在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和我国古代相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措施。指出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坚持利益权衡原则、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时应当明确近亲属作证特免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其适用的主体也应当有所限制并且需要经过申请、审核等相关程序,设置相关的救济措施。此外,作为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该制度的适用也有例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