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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产的犯罪而言,犯罪人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而获得经济利益,被害人在此类犯罪中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关于刑事责令退赔制度的规定,就是惩罚此类犯罪分子不能因犯罪而获利,保护被害人合法财产性权利的重要规定,也是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立法基础。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令退赔制度的规定的过于原则,刑事诉讼法也缺乏相应的处理程序,再加上我国历来受传统的国家主义至上和惩罚犯罪分子的理念影响,惩罚理念仍然是“重刑轻民”、“重打击犯罪,轻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思想,即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仅仅注重通过刑事上的惩罚以维持国家的统治秩序,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弥补、修复。实践中责令退赔制度遭遇了困境: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令退赔制度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造成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在具体执行方面难免产生隔阂、错位甚至矛盾;二是刑事责令退赔制度的执行尚未程序化和制度化,造成实践中刑事退赔判决“空判”现象严重,几乎成为一个被架空的制度;三是相关司法解释对责令退赔制度又排除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救济渠道,仅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既不经济,也不实效。等等,上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长期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忽视,亟待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指引。基于责令退赔制度在司法实务操作中遭遇的现实尴尬与困境,对我国刑事责令退赔制度的立法规定的不足及实务操作的失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比国外相关国家对这一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做法的比较,提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刑事责令退赔制度进行立法规制与完善:一是重构责令退赔的制度,包括理念重构,性质重构;二是完善责令退赔的相关司法适用;三是建立一套完备的责令退赔救济程序,包括恢复附带民事诉讼、赋予责令退赔判决强制执行力,在退赔环节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将退赔情况作为执行刑罚考量依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等等,通过多种救济方式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僵死权益”,最终激活刑事责令退赔制度,从刑事“软实力”上不断提高我国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