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保险公司拥有大量关于自身经营情况的信息,他们处于拥有这些信息的优势地位,而保单持有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则处于获得这些信息的劣势地位。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继而影响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市与否,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可以供股东、保单持有人等市场参与者使用。因此,上市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得到了很大程度地缓解。但是,由于我国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才刚刚起步,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非上市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仍然十分严重。而,到目前为止,一些国家已根据本国的经济实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适用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发布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引,并将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纳入了保险监管框架中,且我国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建设对缓解上市保险公司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借鉴国内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完善我国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笔者从研究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在具体分析我国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建设的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研究成果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其次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分析了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了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第二章为我国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依次从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内容、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统一和完善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信息披露的方式不完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失衡等四个方面。第三章为我国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即遵循制定统一披露规则和完善具体办法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原则、有限度披露的原则等三项原则;其次,从质量要求、具体内容、遵循程序、民事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披露制度的完善措施;最后对我国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相关制约因素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