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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可以允许或责令行政相对人以一定方式对其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进行担保。行政担保是一种从属性的行政行为。在信用经济时代,部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债的特性。行政主体相当于债权人,行政相对人相当于债务人。行政主体可以在得到担保的基础上,允许行政相对人延期履行行政义务。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而且有助于增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行政权内容的变迁为行政担保的产生提供了正当性。现代国家的行政权除了包括传统的执行权能以外,还包括立法和司法权能。这意味着行政过程不仅要重视效率,而且要重视民主和公平。行政民主要求让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有助于社会问题能够及时地在行政过程中得到解决。行政担保具有事前保障行政债权的实现、促进行政民主、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延后履行行政义务等功能。它以公共利益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遵循担保法定原则。行政担保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担保人,客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信用,可以担保的行政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合同等。行政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保证金、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在设定行政担保制度时,需要明确行政担保的优先权问题、强制执行问题以及司法审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