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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武汉律师群体从清末民初兴起,到新中国成立后遭限制取消,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本文在社会史路径下,尝试利用社会变迁理论,采用实证研究、量化研究等方法,对近代武汉律师群体作一个长时段、全方位的考察,并对其在近代中国及武汉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客观评价。在清末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西方律师制度被引入。这既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由于西方列强取得领事裁判权及引入律师制度的刺激。尽管遭遇阻力,清末民初之际,中国律师制度得以确立。而武汉是较早出现律师的大都市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汉口设为通商口岸及汉口租界的影响,对新式教育及留学教育的重视,清末武汉司法改革的铺垫,以及湖北军政府时期司法执掌者与武汉早期律师的共同努力。近代武汉律师群体的兴起,有着长期的历史铺垫。在湖北军政府、北洋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不同统治时期,武汉律师群体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大体而言,1912—1916年是武汉律师的起步阶段,1917—1927年是武汉律师的初步发展阶段,1928—1937年是武汉律师快速发展阶段。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武汉律师群体从最初的成员大量流失到趋于稳定并取得较快发展,到30年代发展到顶峰。抗战期间,部分武汉律师由于种种原因留在了沦陷区。他们的表现各有不同,一些律师不但在沦陷区登录执业,还兼任伪职,为虎作伥;也有少数律师充当了国民政府的特工人员,以律师身份作掩护,从事着危险的工作。抗战胜利之后,武汉律师曾取得短暂的恢复与发展。在各界督促之下,司法机关曾开展了对出任伪职律师的清查与处理活动,在武汉律师界掀起一段小小波澜。作为一个近代新兴的职业群体,武汉律师群体在籍贯、学历、性别构成、整体素质等方面具有鲜明的时代及地域特征。此外,武汉律师获得业务的途径既多,业务范围也涉及多个方面,能获得较高的收入,维持优越的生活,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对其评价则一直充满矛盾。武汉的律师公会是全国最早成立、规模较大的律师公会之一,是武汉律师群体的重要自治组织。律师公会的机构设置经历了由会长制向理监事制度的转变,二者均遵循了分权与制衡原则,机构设置完备,责权明确,体现了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但由于武汉律师群体不能摆脱拉帮结派、争权夺利的恶习,导致内部纷争不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尽管如此,武汉的律师公会在成立全国律师协会、号召收回领事裁判权等活动中均有出色表现,在全国律师界曾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在维护律师权益等方面也起到积极作用。武汉律师群体在政治参与方面也有不俗表现。董必武、张国恩、刘伯垂、施洋等在中国近代革命史上名垂不朽的人物,都曾经是武汉律师群体中的一员,共产党武汉支部就诞生在其律师事务所内,他们给武汉律师群体带来光荣。武汉律师群体也曾积极投入到爱国反帝的政治运动中,发出了正义的呼声。抗战胜利之后,少数武汉律师以市参议会为政治参与平台,发挥了一定作用,也获得了不少好处,个别顽固律师还与国民党政府捆绑在一起,最终沦为陪葬品。新中国成立以后,武汉律师遭到限制取消,经过半个世纪的沧桑变幻,武汉的律师业似乎又退回到了起点。总之,近代武汉律师群体的兴衰,正是近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