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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立案作为侦查程序之前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相对于西方许多国家而言,这一点可称得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然而,将刑事立案程序设置为侦查程序之前的独立程序有无必要性与合理性?刑事立案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其存在价值是什么?我们不能不进行以上追问。尽管有很多学者对刑事立案程序进行了研究探讨,但是大多围绕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或立案条件的设置合理与否展开,较少有人深究刑事立案程序的存在价值。本文受最近少数论者所提出的改革刑事立案程序的观点启发,从分析刑事立案程序应有的存在价值入手,对刑事立案程序作了一全面的理性反思,在较为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刑事立案程序的构想。文章全文分为五节,正文约 33000 字。第一节是从应然意义上对刑事立案程序的价值分析,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刑事立案程序的存在基础。刑事立案程序的首要价值是打击犯罪,即一方面应能够尽量将已发生的犯罪输入到刑事侦查视域以减少犯罪黑数,另一方面应能够做到反应迅速及时,以利于收集犯罪证据消除证明犯罪的困难。刑事立案程序存在价值之二是防止毫无根<WP=4>据地随意启动刑事追诉以保障人权,即一方面表现为刑事立案程序的屏蔽功能,另一方面表现为刑事立案程序的过滤功能。当然,由于刑事立案程序该诉讼环节的特殊性使然,刑事立案程序应当注重打击犯罪价值,因其保障人权价值是有限的。第二节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所存在问题的实证分析。第一,分析刑事立案程序的形成原因。第二,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刑事立案程序所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前后矛盾、不协调,二是理论界的主流认识存在重大的误识,三是刑事立案程序司法运作存在异化与虚置的问题,四是“主动型侦查”即监控型侦查和诱惑侦查与立案程序存在抵牾。第三节是在前两节分析的基础上从实然意义上对刑事立案程序应然价值的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与反思。第一,刑事立案程序在打击犯罪方面效率低下的表现。一方面我国刑事立案程序输入刑事犯罪的功能较差,另一方面刑事立案程序在针对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的犯罪作出迅速及时的反应方面也存在较大缺陷。第二,刑事立案程序在保障人权方面无从控权的表现。一方面欲通过较高的立案条件来严格界分刑事诉讼与公民正常社会生活以限制侦查权扩张适用的立法初衷容易落空。另一方面,刑事立案程序远远无法承担一劳永逸地保证侦查权合法行使的重任。第四节是刑事诉讼启动的国外考察与分析。第一,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犯罪消息,就应随即启动侦查。英美法系国家将刑事诉讼定位为对国家与个人之间所发生纠纷的裁决,其刑事诉讼正式开始于具体的公民个人受到国家指控,因而在其刑事诉讼开始之前刑事侦查已经启动。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以某种诉因事实的存在作为<WP=5>程序启动标志和诉讼发展的推动力,也即只要有犯罪信息的发现和获取就开展侦查,与我国以正式的立案作为程序启动的标志不同。第五节探讨刑事立案程序的改革问题。第一,立案程序与侦查程序的关系分析。第二,对最近少数论者提出的改革刑事立案程序观点的梳理与评析。第三,分析刑事立案程序改革的理论支撑。第四,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刑事立案程序的构想,并阐述了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