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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A设立的保证信用保险体制来源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按照保障种类,通常将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种。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保证信用保险不作划分,统称保证保险。随着当今国际投资活动的迅速发展,被纳入出口信用保险范畴的海外投资保险日益显得重要。 本文阐述了保证信用保险的定义及其特征,对美、日、法等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作出了评价,并针对中国保证信用保险的现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此外,本文在综合考察美、日、德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方法,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监管模式、承保险别、承保条件以及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金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发展的前景作出了预测。文章重点剖析了MIGA体制对保证信用保险制度的意义,并就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强与MIGA的合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构想。 文章最重要的成果是第4章“MIGA体制的移植”。文章探讨了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胆提出了移植的设想,包括制度类型的选择模式和完善保证信用保险立法的建议,特别针对立法的模式、如何制定《出口保证信用保险管理条例》提出了建议,包括合格的投资者、投资、东道国、险别、承保程序、保险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以及代位求偿权等。根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期望中国能更快地融入地区性、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以促进自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