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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少地多,耕地面积1586.4万公顷,位居全国第一。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普通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着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广和生产性要素的投入,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因此,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农机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具有土地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因而,研究农机合作社助农增收绩效意义重大。首先,采用文献研究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助农增收的研究、农机合作社的作用机理、农机合作社的优势、农机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农机合作社的运行困境、农机合作社的公司治理理论应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评价等方面阐述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动态和趋势。同时,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明确了农机合作社的内涵、特点与功能以及委托—代理、合作经济、交易费用等理论基础。根据黑龙江年鉴、黑龙江省农委等统计数据,以农机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总结了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现代农机合作社阶段的发展过程,以及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农业机械情况、扶持政策等发展现状。其次,使用DID模型评价了农机合作社助农增收的绩效。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农机合作社社员与非社员相比,农户家庭总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显著增加,经营性收入显著减少。因此,农机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助农增收方面效果显著。引入控制变量后,户主年龄与家庭收入呈负相关;家庭人数与家庭收入呈正相关;户主受教育程度、人均耕地面积、非农收入所占比重、是否在社内打工与家庭总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呈正相关,与经营性收入呈负相关。再次,对农机合作社助农增收的贡献进行了实证分析。引入贡献率进行测算,得出助农增收的贡献率排序为,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在此基础上,结合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得出助农增收的贡献:农户可以通过外出务工、社内打工提高工资性收入;借助国家补助补贴、资金分红增加转移性收入;通过土地租赁、土地入股提高财产性收入;特别指出的是,农户在经营性收入上,虽然收入减少,但可以通过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获得更多的补偿。最后,在实证分析农机合作社助农增收绩效评价、贡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在提高转移性收入上,要健全农机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2)在经营性收入上,要加强合作社产品品牌化建设;(3)在提高财产性收入上,要引导农户土地流转;(4)在增加工资性收入上,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跨行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