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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学和经济迅速发展,风险社会的特征也愈发明显,诸如食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灾害事件屡屡发生。为了遏制此类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刑法学界已有诸多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出现运用监督过失来追究企业监督管理人员责任的案例。监督过失作为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要确定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责任,必需明确其注意义务,肯定监督者的预见可能性,然而,由于监督过失本身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监督者的预见可能性往往难以判断。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预见可能性的判断现状,主要探讨预见可能性中的预见对象和预见程度问题。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该部分分为两节,首先选取司法实践中对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存在争议的案例,然后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实践中预见对象和预见程度不明确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中国关于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判断的学说及评析。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过失犯的基础理论,然后对我国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之预见对象的学说进行阐述,争议主要在于是否要求预见结果,其次对预见程度的学说进行论述,有具体预见说、抽象预见说、区别说,最后对以上学说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日本关于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判断的学说及评析。该部分首先对日本监督过失中预见可能性之预见对象的学说进行论述,争议主要在于是否要求对因果进程有所预见,然后对预见可能性的预见程度进行论述,有具体预见说和抽象预见说,最后对这些不同的学说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中日理论的比较与启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和日本有关预见可能性中预见对象和预见程度的相关学说进行对比分析,然后得出在我国预见可能性判断中可采纳结果促进要因存在和结果阻止要因无效预见说的启示。第五部分是结果促进要因存在和结果阻止要因无效预见说的再展开。这一部分是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对结果促进要因存在和结果阻止要因无效预见说进行完善,明确“结果促进要因”和“结果阻止要因”的内容,并将其应用到前面提出的司法案例当中,解决案例中遇到的预见可能性判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