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为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提供依据,而且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影响深远。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甚至不审查,这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隐患。因此,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问题进行探讨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价值。本文主要研究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性、审查要素、审查结果的路径以及刑事技术鉴定与刑事错案的关系。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概述进行研究,该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刑事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等三个概念进行研究,确定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联性与差异性,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其次,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名称改变的角度,对鉴定意见的实质进行分析,探究该名称变化对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再次,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属性进行探讨,指出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言词证据和意见证据的范畴。最后,在该部分还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功能进行了说明,即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可以为侦查活动的科学依据和线索信息、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功能、能够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定案件中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第二部分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评断的必要性进行考量,通过分析可知,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评断主要基于以下四点原因——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存在失真的可能性、侦查环节依然存在“自侦自鉴“、“自勘自鉴”现象依然存在、法庭审判阶段忽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现实以及诉讼经济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对侦查阶段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素进行了探讨。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素主要是从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展开。在证据能力方面,着重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鉴定程序有无瑕疵、鉴定是否具有正当性、鉴定文书的规范化与否等;而在证明力方面,主要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性和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两方面。在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之后,通过综合其他证据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评断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以此确保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结果的两条路径。在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之后,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结果主要分为两条路径:在侦查阶段,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经审查后有三种后果——一是鉴定意见直接转化为据以定案的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二是仅仅转化为侦查线索,不可作为证据使用,仅为后续侦查指引方向;三是对于不能转化为证据使用但是确与案件关系密切,进行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判阶段,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经审查后只有两种后果——一是认定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采纳;二是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第五部分是对刑事技术鉴定与刑事错案之间的关联进行简要分析。“自侦自鉴”现象会降低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继而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启动权的缺失、鉴定实施程序缺乏监督等原因的存在导致刑事技术鉴定与刑事错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通过对侦查机关鉴定机构进行改革,完善刑事技术鉴定启动程序,专家辅助人与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以及完善刑事技术鉴定法制建设等可以达到对刑事技术鉴定进行改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