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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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是证据法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英美法系中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英美法律规定中品格证据有着成熟和完善的系统性规则。品格证据核心价值在于平衡控辩双方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有利于刑罚个别化。不管是在我国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对品格证据作出系统化完善的规定,只是零散的体现于部门法条文之中,例如累犯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虽然品格证据存在着一些本质上的缺陷,但是在大多数案件中的相关性却无法否认,并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对其缺陷进行弥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都证明了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而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立法上的空白显然不适应中国法治发展与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为其应用创造条件。本文将借鉴英美证据法对品格证据的规定,并从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角度探讨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的适用。虽然英美法系与我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模式有着显著的差异,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探索出适用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品格证据规则。本文通过梳理英美法系成熟理论和对我国司法界有重要影响的案例,通过对英美法系现有的立法和司法与我国司法实践进行对比,通过阅读国内外专著和论文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重点讨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实务中的运用。本文首先对于品格证据详细阐述相关概念,以及讨论被告人品格证据的优缺点,并结合被告人品格证据的优缺点尝试寻找在我国实际运用中应当注重的问题。其次以我国司法实践特色制度——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为切入点,探索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收集过程,结合我国实践中社会调查制度的缺点以及其与品格证据的不同之处,讨论完善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品格调查制度。本文具有创造性的部分在将品格证据禁止规则以及品格证据禁止规则的例外进行梳理,最后结合目前我国已判决的经典司法案例讨论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查认定方面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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