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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法》编纂时,学界就开始呼吁对让与担保进行立法,直到2015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第二十四条,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才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然而该条文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还远远无法适应当下社会的需求,故笔者试图对比分析不同的让与担保立法路径,从而找出适合我国让与担保发展的立法路径。本文先对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与性质进行了论证,并对比分析了国外的立法现状与研究成果,从而得出让与担保立法的路径选择应当从两个层面入手。第一,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决定了让与担保在我国未来是能够繁荣发展还是逐渐被取代,习惯法与成文法两个路径的选择对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影响极大,故应对比分析这两种路径的优劣,为让与担保的立法路径合适的选择。第二,让与担保的性质与立法路径关系紧密,物权法路径下让与担保的性质应符合“担保权构成说”,合同法路径下让与担保的性质应符合“所有权构成说”,故为了明确让与担保的性质,我国让与担保应当在物权法与合同法路径之间选择合适的立法路径。因此笔者依次从这两个层面对让与担保的立法路径进行分析与选择。首先,本文通过比较习惯法与成文法路径之优劣,指出让与担保习惯法路径的劣势在于不能为司法审判、经济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会使让与担保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成文法路径不仅可以促进新型融资途径的发展,还可以弥补我国担保体系存在的不足,故得出我国让与担保过去的习惯法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经济生活的需求,成文立法势在必行。其次,若对让与担保进行成文立法,就应当寻找适合让与担保的部门法路径,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立法路径最适合我国让与担保,本文通过对比两个路径的优劣,得出让与担保若采用物权法路径,会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禁止流质原则产生无法化解的矛盾,而合同法立法路径不仅能够化解物权法下存在的立法困境,还符合非典型担保立法的习惯,故我国让与担保不仅应当摒弃习惯法路径,还应当在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路径选择中,选择合同法作为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路径。